本篇意在批驳打雷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犯有“阴过”之人这一说法。汉代人认为如果有人“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王充则认为,雷实际上是“妄击不罚过”,人被雷打死是偶然发生之事,“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说雷打死人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犯人的说法“竟虚言也”。
至于雷电的本质,王充根据被雷劈死的人“中头则须发烧燋,中身则皮肤灼燌,临其尸上闻火气”,推测雷是一种火。而雷电发生的原因,则是因为“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阴阳分争”所导致阴阳二气相激而形成的,与把一斗水浇在冶炼金属的火上能发出响声并烧灼人体的原理是一样的。
盛夏之时,雷电迅疾,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盛夏时节,打雷闪电迅速猛烈,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也会劈死人。世俗认为“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劈死人”,则是因为人有隐蔽的罪过,拿不干净的东西给人吃喝,上天发怒,所以用雷劈死了他。隆隆的雷声,是上天发怒的声音,就像人的怒吼一样。世上无论愚钝还是聪明的人,没有认为不是这样的。但如果根据人世间的道理加以判断,这是虚假的说法。
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并时共声,非实道也。
雷的产生,同属一种气和一种声音。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时,也会劈死人;劈死人时,也会击断树木毁坏房屋。偏说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要取龙;劈死人,是惩罚隐蔽的罪过,和取龙的凶吉不一样,同一时候同一声响,却有两种解释,这不符合实际情况。
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何为取也?杀人,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辩解的人认为雷的隆隆声,是上天发怒的声音。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惩罚过错,不适合于取龙。惩罚过错,上天发怒是可以的;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如果龙是神物,上天取它,就不该发怒;如果龙有过错,和人一样有罪,杀了龙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取呢?雷劈死人,上天发怒可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雷劈死人而不取它,杀死龙却取它,人与龙的罪过有什么区别,而杀死他们的方法为什么不一样呢?这样说来上天取龙的说法既不可信,惩罚过错的说法也不可从。
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若燔灼之状也。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其衰也,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人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怎样证明呢?考察雷的发声,迅速猛烈的时候,人倒地而死,隆隆的声音,落到人头上,所以可以杀死人。果真隆隆的声音,是天在发怒吗?如果是天发怒,那么天是用口中的怒气杀人。口中的怒气,怎么能杀人呢?人被雷杀死后,检查他的身体,像被焚烧过的样子。如果天用口发怒,口中的怒气能生出火来吗?况且口附着于身体,口的活动,是和身体一起的。当雷击断树木的时候,声音在地上;当雷声减弱时,声音在天上。如果这样,雷声在地上的时候,天的口也要来到地上,身体也应该这样。当雷声迅速猛烈的时候,抬头望天,看不到天降下来。看不到天降下,那么隆隆的声音,就不是天在发怒。上天发怒,和人没什么不同。人发怒时,身子靠近别人声音就强烈,远离别人声音就微弱。如今天的声音离得近,而它的身体却离得远,这不是发怒的事实。况且雷声迅速猛烈的时候,声音或在东西或在南北。如果天发怒而移动身体,口或在东西或在南北,抬头望天,天体也应该或向东西或向南北移动。
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雷电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有人说:“天已经随着声音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只因为云雨昏暗,人不能看见罢了。”千里内外不会刮同一股风,百里内外不会响同一个雷。《周易》说:“雷声惊动一百里。”打雷闪电的地方,云雨昏暗,在一百里之外,没有云雨的地方,应该看得见天向东南西北移动。口附着于天体,天体应该跟着口,口一移动,整个天也都移动,不仅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体才跟着口移动。况且所谓发怒,是指谁呢?是天神吗?还是苍天呢?如果说是天神,神发怒是没有声音的;如果说是苍天,天是实体,不会发怒,因为发怒是用口的。况且天和地在一起,就像夫妇,它们就是人的父母。孩子有过错,父亲发怒,用板子把他打死了,母亲不会哭吗?如今天发怒杀人,地应该哭泣。只听到天的发怒,没听见地的哭泣。如果地不能哭,那么天也不会发怒。况且有发怒就有欢喜。人有隐蔽的过错,也会有隐蔽的善行。有隐蔽的过错,天就发怒杀掉他;如果有隐蔽的善行,天也应该高兴而奖赏他。隆隆的雷声,认为是天发怒;如果是天欢喜,也应该呵呵地笑。人有欢喜有愤怒,所以说天也应该有欢喜有愤怒。根据人的情况来认识天,对天的认识是以人为根据的,如果人不发怒,那么也没有根据说天发怒。既然根据人来认识天,那就应该发挥出人的全部性情。人的性情发怒时就要吼叫,欢喜时则唱歌欢笑。经常听到天发怒,很少听见天欢喜;经常看见天惩罚人,很少看见天奖赏人。难道是天只发怒不欢喜,贪图惩罚,吝啬奖赏吗?为什么天发怒惩罚有证明,欢喜奖赏没有征验呢?
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温,怒则天寒。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而且打雷的时候,折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会劈死人,就认为是天发怒。但有时只是空打雷,没有折断毁坏,也没有劈死人,这是天无缘无故地发怒吗?君主不会无缘无故地欢喜或发怒,是因为欢喜或发怒一定会有奖赏或惩罚。没有惩罚只是无缘无故地发怒,是天在胡来。胡来就会丧失威严,这不是天的行为。解释政事的儒生,把寒冷与温暖的气候,作为君主欢喜与发怒的征兆,君主欢喜天气就温暖,君主发怒天气就寒冷。打雷闪电的日子,天气一定寒冷。汉高祖的母亲刘媪,曾经在大湖边上休息,梦到和神交媾,这时电闪雷鸣天昏地暗。天正在施放精气给刘媪,应该是欢喜的时刻,为什么要发怒而打雷呢?如果认为击折树木是天发怒,不击折树木是天欢喜,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该相同。人发怒和欢喜的声音不同,天发怒和欢喜的声音相同,和人不相合,那么人根据什么认为打雷是天发怒呢?
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初闻之时,怒以非之,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则哀怜而勿喜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予惟率夷怜尔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而且拿不干净的东西给人吃喝,只是小过错。以最尊贵的身份,亲自惩罚小过错,这不是尊贵的人应该做的。尊贵的人不亲自惩罚过错的人,所以君王不亲自诛杀有罪的人。天比君王尊贵,却亲自惩罚小过错,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低啊。而且天的用心,和人的用意一样。君主惩罚邪恶,在刚得知的时候,会愤怒地谴责他,等到要诛杀他的时候,又哀伤怜悯他。所以《论语》说:“你假若能够审出罪犯的真情,便应该哀伤怜悯切不要高兴。”殷纣王,罪大恶极,武王要杀他的时候,还哀伤怜悯他。所以《尚书》说:“我将遵循正常的法制办事并怜悯你们。”君主诛杀恶人,是怜悯地杀掉他们,上天惩罚过错,却愤怒地击杀他们,这是天缺少恩德而君主富于恩惠了。
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故雨润万物,名曰澍。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春雷,谓之阳气发;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论说雨的人认为下雨是因为天施放气。天施放气,气聚集成为雨,所以雨滋润万物,叫“澍”。人不高兴,不给别人恩惠;天不喜悦,就不下雨。说打雷,是天发怒;下雨,是天高兴。雷和雨经常一起到来,如果按照这种说法,天是在一边发怒一边高兴了。君主不会同时施行赏赐与惩罚,上天却会同时出现喜与怒,这就是天与人的做法相反,奖赏和惩罚相违背了。况且发怒和高兴同时表现出来,这是一种混乱的行为。厌恶人作乱,发怒惩罚他们的罪过,却用混乱的行为去惩罚他们,这不是天的行为。冬天打雷,人们说是阳气外泄;春天打雷,说是阳气发散;夏天打雷,不说是阳气旺盛,却说是上天发怒,这完全是虚假的说法。
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食之,天不杀也。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人不知,误而食之,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去其眼,置于厕中,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疾卧不起。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天治悖也。
人在天地之间,是物体;动物,也是物体。动物的饮食,天不能知道;人的饮食,天偏就能知道吗?万物对于天来说,都是子女。父母对子女,恩情是一致的。怎么会对尊贵贤能的特别关心,而对低贱愚笨的不加留意呢?为什么天对人的观察这么清楚,对动物观察却这么糊涂呢!狗和猪吃人丢下的腐臭的东西,人把腐臭的东西给它们吃,上天却不杀人。如果认为人尊贵所以只禁止给人吃不干净的东西,那么老鼠污染了人的饮食,人不知道,误吃了它,天也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别人不知道就吃了,难道是故意把腐臭的东西给别人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吃的。吕后砍断了戚夫人的手,挖去了她的眼,将她扔进猪圈里,当作“人豕”。叫别人来看,人们都很伤心。汉惠帝见了,生病卧床不起。吕后所为是故意的,天没有惩罚她。人不小心不自觉犯了把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的小错,天就会杀死他。不能原谅不小心造成的错误,不去惩罚故意的罪过,这是上天办事太昏乱了。
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如食,已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伤洿不病辱,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天悲戚夫人,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皆死。夫羊有何阴过而雷杀之?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人不雷死。
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口不知道那是脏的;如果吃了,才知道,就叫“肠洿”。戚夫人被关进猪圈,身体受到侮辱,和“肠洿”有什么区别?肠子和身体又有什么不同?只顾肠子不顾身体,只担心肠洿不担心身体被污辱,这不是上天的意愿。况且人听说别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心里平静如故,而看到戚夫人的人,却没有不伤心的。人伤心,天意也应悲伤。天悲伤戚夫人,那么就该怨恨吕后。考察吕后死时,未必遇到雷劈。道士刘春,迷惑楚王英,让他吃不清洁的东西。刘春死的时候,未必遇到雷劈。建初四年夏季六月,打雷击中会稽郡鄞县的五头羊,羊都被劈死了。那羊有什么隐藏的罪过,而被雷劈死呢?船夫弄脏了小河上游的水,人喝了下游的水,船夫也不会被雷劈死。
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地。王者居重关之内,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且王断刑以秋,天之杀用夏,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样。君王住在层层的宫门之内,那么天神也应住在隐蔽的地方;君王居住在宫室之内,所以天也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宫的星座。君王与人民相距很远,不了解人的隐蔽罪过;天神在四宫之内,怎能看见人的暗中罪过呢?君王知道人的罪过,是靠别人的报告才知道的;天知道人的罪恶,也应该依靠鬼神。假如天是通过鬼神了解人的过错,那么天要杀人,也应该派鬼神去办。如果天派鬼神去杀人,那么所谓天发怒,应该是鬼神在发怒,而不是天在发怒。况且君王判决死刑是在秋天,天打雷杀人却在夏天,这是君王用刑违背了天时。如果是遵循天意办事,君王实施诛杀,也应该效法上天。天杀人在夏天,君王杀人在秋天,天与人相违背,这不符合遵循天意办事的道理。
或论曰:“饮食不洁净,天之大恶也。杀大恶,不须时。”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天之所恶,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有遗失也?
有人解释说:“给人吃喝不干净的东西,对于天是罪大恶极的事。诛杀罪大恶极的人,不要等到规定的时间。”对君王最大的罪恶,是谋反背叛犯上作乱。对天最大的罪恶,是给人吃喝不清洁的东西。那天和人所认为的罪恶,大小标准就不均等了。如果小标准一致,君王应该效法天,制定刑罚判处给人吃喝不干净东西的人以死罪。可是自古以来圣王统治天下,制定刑罚都没有这条法律,这是圣王疏忽大意,制定刑法有遗漏了吗?
或论曰:“鬼神治阴,王者治阳。阴过暗昧,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非治阴之义也。天怒不旋日,人怨不旋踵。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有人解释说:“鬼神惩处隐蔽的罪恶,君王惩处暴露的罪行。隐蔽的罪恶不显露,人不能觉察,所以让鬼神来处置。”我说:隐蔽的罪过不止一种人,为什么不全都杀了?只查办一种过失,不是惩处隐蔽罪恶的道理。天发怒不过一天,人发怒在转脚之间。人的隐蔽罪恶,有时是在冬天犯下的,未必一定是夏天犯下的。在冬天犯了过错,不立即击杀,要远拖到夏天,这不是天发怒不过一天的道理。
图画之工,图雷之状,累累如连鼓之形。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右手推椎,若击之状。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也;其魄然若敝裂者,椎所击之声也;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并击之矣。世人信之,莫谓不然。如复原之,虚妄之象也。
绘画的工匠,描绘雷的形状,是一个接一个像连鼓的样子。又画上一个人,如力士的容貌,说他是雷公,让他左手牵着连鼓,右手举鼓槌,作敲击之状。那意思是,雷的隆隆之声,是连鼓相互撞击的声音;那轰然炸响有如霹雳的声音,是鼓槌敲出的声音;雷劈死人,是雷公牵着连鼓举着鼓槌,同时撞击造成的。世人相信如此,没有人说不是这样。如果再进一步推究,可知这是虚假的图像。
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空悬,须有筍虡,然后能安,然后能鸣。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安得而为雷?
雷,不是声音就是气。声音与气,怎么可以推拉而成为连鼓的样子呢?如果真的可以推拉,那雷就是物体。能够相互撞击而发出声音,不是鼓就是钟。隆隆的声音,是钟和鼓吗?如果确实是,那钟鼓不能空悬,必须要有架子,然后才能被固定,然后才能发声。如今钟鼓没有悬挂附着的东西,雷公的脚,没有可以踩踏的地方,怎么能打雷呢?
或曰:“如此固为神。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垠,故谓之神。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安得为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以其形见,故图画升龙之形也;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
有人说:“像这样的本来就是神。如果一定要有悬挂附着的东西,脚要有踩踏的地方,然后才能打雷,这是和人一样了,怎么成为神呢?”我说:所谓神,恍恍惚惚没有固定形体,出入不需门径,上下漫无边际,所以叫神。如今雷公有形体,雷声是由鼓和鼓槌发出,怎么是神?如果没有形体,就不能为他画像;如果有形体,就不能称之为神。说神龙能够升天,实事求是的人认为不是这样,因为人有时看见了龙的形体。因为龙的形体显现,所以能画出升天之龙的形象;因为龙可以被画出来,所以有不是神的根据。
难曰:“人亦见鬼之形,鬼复神乎?”曰:人时见鬼,有见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与人相似。雷公头不悬于天,足不蹈于地,安能为雷公?飞者皆有翼,物无翼而飞,谓仙人。画仙人之形,为之作翼。如雷公与仙人同,宜复着翼。使雷公不飞,图雷家言其飞,非也;使实飞,不为着翼,又非也。夫如是,图雷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且说雷之家,谓雷,天怒呴吁也;图雷之家,谓之雷公怒引连鼓也。审如说雷之家,则图雷之家非;审如图雷之家,则说雷之家误。二家相违也,并而是之,无是非之分。无是非之分,故无是非之实。无以定疑论,故虚妄之论胜也。
有人责难说:“人也见过鬼的形体,鬼还算是神吗?”我说,人有时会看见鬼,可有见过雷公的吗?鬼称为神,他行走时脚踩在地上,和人相似。画上雷公的头没有悬挂在天上,脚没有踩在地上,怎么能叫雷公呢?能飞的都有翅膀,动物没有翅膀而能飞行的,叫仙人。画仙人的形体,要为他画上翅膀。如果雷公与仙人一样,应该再画上翅膀。如果雷公不能飞,画雷公的人说他会飞,就不对;如果确实能飞,不给他画上翅膀,也是不对的。像这样,画雷公的人,画出的雷公的样子,都是虚假的。而且论说打雷的人,认为雷是上天发怒时的吼叫;画雷公的人,认为雷是雷公发怒拉动连鼓之声。如果雷电的起因确如论说打雷的人所说,那么画雷公的人所认为雷电的起因便是错的;如果雷电的起因确实如画雷公的人所说,那么论说雷电之人所认为的雷电起因便是错的。两种说法相矛盾,如果认为都对,是没有了是非的分别。没有是非的分别,所以实际上也就没有是非。没有办法判断这些疑惑不定的说法,所以虚假的谬论就占了上风。
《礼》曰:“刻尊为雷之形,一出一入,一屈一伸,为相校轸则鸣。”校轸之状,郁律㟪垒之类也,此象类之矣。气相校轸分裂,则隆隆之声,校轸之音也。魄然若
裂者,气射之声也。气射中人,人则死矣。实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何以明之?正月阳动,故正月始雷;五月阳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阳衰,故秋冬雷潜。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阴阳分争,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何以验之?试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气激
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必灼人体。天地为炉,大矣;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伤人身,安得不死?当冶工之消铁也,以土为形,燥则铁下,不则跃溢而射。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阳气之热,非直消铁之烈也;阴气激之,非直土泥之湿也;激气中人,非直灼剥之痛也。
《礼》上说:“在尊上刻出雷的形象,一凹一凸,一弯一直,做出相互纠结缠绕的纹路就像有响声一样。”纠结缠绕的纹路,象征回荡萦绕的雷声,这是用图像来比拟雷。气相互纠结缠绕后分离断裂,则隆隆的雷声,就是气相互纠结缠绕的声音。轰然炸响有如霹雳,是气喷射的声音。气喷射中人,人就死了。实际说来,雷是极盛的阳气激荡冲击阴气产生的。用什么来证明呢?正月阳气萌动,所以正月里开始打雷;五月阳气旺盛,所以五月里雷声迅猛;秋冬之季阳气衰微,所以秋冬之季雷声潜伏不见。盛夏时节,极盛的阳气主事,遇到阴气的侵袭。阴阳二气纷争,就相互纠结缠绕。纠结缠绕就会相互冲击喷射,喷射出的气很猛烈,击中人就死去,击中树木树木就折断,击中房屋房屋就损坏。人在树下屋里,恰好被击中就死了。用什么来证明呢?试着拿一斗水倒进冶炼的火里,气冲激炸裂,就像打雷的声音一样。稍微离近一点,一定会烧伤人体。天地作为火炉,是很大了;阳气作为火,是很猛了;云雨作为水,是很多了。相互纷争冲激喷射,怎么能不迅猛?击中人的身体,怎么会不死?当冶金工人熔化铁的时候,用泥土作模子,模子干燥铁水就能注下,否则就会飞溅出来向四周喷射。射中人的身体,皮肤就烧焦脱落。阳气的热度,不止是熔化铁那么强烈;阴气的冲激,不止是泥土那样潮湿;冲激的气击中人,不止是烧伤脱皮那么痛苦。
夫雷,火也,火气剡人,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使人尽有过,天用雷杀人,杀人当彰其恶,以惩其后,明著其文字,不当暗昧。图出于河,书出于洛。河图、洛书,天地所为,人读知之。今雷死之书,亦天所为也,何故难知?如以一人皮不可书,鲁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曰“为鲁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雷书不著,故难以惩后。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雷,是火,火气灼烧人,人身上不能不留下痕迹。如果灼烧处类似文字,人看到,就说是天记录下他的罪过,以此展示给百姓。这种说法又是虚假的。如果人极有罪过,天打雷杀他,杀他就应当彰显他的罪行,以惩戒后人,并且明白地用文字显示出来,不应该隐晦不清。图在黄河里出现,书在洛水中出现。河图、洛书,都是天地所作,人们一读就知道。如今被雷劈死的人身上的文字,也是天写的,为什么难以读懂呢?如果认为人皮不能写字,鲁惠公夫人仲子,是宋武公的女儿,出生时就有文字在手心,说“为鲁夫人”。文字清晰可以辨识,所以仲子嫁到了鲁国。而打雷所写下的字不明显,所以难以惩戒后人。这样说来,火烧留下的痕迹,就不是天刻画的了。或许被雷劈死的人身上略有一些痕迹却被夸大其词,或许本无其事而凭空编造出各种说法。弄虚作假的庸人,喜欢编造奇谈怪论。
何以验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燋,中身则皮肤灼燌,临其尸上闻火气,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烧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若火之耀,四验也。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怎样证明雷就是火呢?因为人被雷击中而死,立即察验他的身体,击中头部则胡须头发被烧焦,击中身体则皮肤被焚烧,接近他的尸体上能闻到火气,这是证据之一。道术之家要造出雷声,把石头烧红了,投入井中,石头灼热而井水寒冷,冲激之声大响,像打雷一样,这是证据之二。人受了寒,寒气进入腹中,腹中向来温热,热气与寒气相争,冲激之气有如雷鸣,这是证据之三。当打雷的时候,电光不时闪现,发出的光就像火光闪耀一样,这是证据之四。当打雷的时候,有时会焚烧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这是证据之五。解释雷是火有五条证据,说雷是上天发怒却没有一条证据,这样说来,打雷是上天发怒,是虚假的说法。
难曰:“《论语》云:‘迅雷风烈必变。’《礼记》曰:‘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虽夜必兴,衣服、冠而坐。’惧天怒,畏罚及己也。如雷不为天怒,其击不为罚过,则君子何为为雷变动、朝服而正坐乎?”曰:天之与人犹父子,有父为之变,子安能忽?故天变,己亦宜变。顺天时,示己不违也。人闻犬声于外,莫不惊骇,竦身侧耳以审听之。况闻天变异常之声,
迅疾之音乎?《论语》所指,《礼记》所谓,皆君子也。君子重慎,自知无过,如日月之蚀,无阴暗食人以不洁清之事,内省不惧,何畏于雷?审如不畏雷,则其变动不足以效天怒。何则?不为己也。如审畏雷,亦不足以效罚阴过。何则?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惧变动。夫如是,君子变动,不能明雷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击也。妄击不罚过,故人畏之。如审罚有过,小人乃当惧耳,君子之人无为恐也。宋王问唐鞅曰:“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罚不善,善者胡为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斯群臣畏矣。”宋王行其言,群臣畏惧,宋王大怒。夫宋王妄刑,故宋国大恐;惧雷电妄击,故君子变动。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
责难的人说:“《论语》说:‘遇到巨雷暴风一定改变神色。’《礼记》说:‘有暴风巨雷大雨那一定会改变神色,即使是夜晚也要起来,穿戴好衣服、帽子端坐。’这是害怕上天发怒,畏惧天罚降到自己身上。如果打雷不是上天发怒,雷击不是惩罚罪过,那君子为什么要因为打雷而变色动心,穿上朝服正襟危坐呢?”我说:天和人就像父与子,父亲因某事而改变神色,儿子怎么能不在乎?所以天发生变动,自己也应该跟着改变神色。顺从天时,表示自己不违背天意。人听到外面的狗叫声,没有不惊慌害怕的,直起身子侧耳仔细地听动静。何况天发生变动的异常声音,产生出巨大迅猛的声响呢?《论语》所指的,《礼记》所说的,都是君子。君子以戒惧谨慎为重,知道自己没有过错,没有暗地里给人吃不干净东西的事,自我反省没有可害怕的,为什么要惧怕打雷呢?如果确实不怕打雷,那他们的变色动心就不足以证明天发怒。为什么呢?因为雷不是针对自己打的。如果确实害怕打雷,也不足以证明打雷是惩罚有隐蔽罪过的人。为什么呢?被雷击死的,很多是无辜的人。君子害怕碰巧遇到,所以惊恐而改变神色。像这样,君子变色动心,不能证明打雷是天发怒,却反而证明打雷是胡乱劈人。胡乱劈人不是惩罚罪过,所以人害怕它。如果确实是惩罚罪过,那么小人才应该害怕,而君子一类的人是不用恐惧的。宋王偃问唐鞅说:“我所杀的人很多了,而臣子们却越来越不怕我,这是什么原因呢?”唐鞅说:“大王所惩罚的,都不是好人。惩罚不好的人,好人为什么要害怕呢?大王想让臣子们害怕,不如不要区别好的和坏的而经常惩罚他们,这样臣子们就会害怕了。”宋王偃按照唐鞅的话做了,结果群臣恐惧,宋国上下由此陷入恐慌之中。因为宋王偃滥施刑罚,所以导致宋国上下陷入恐慌;因为畏惧雷电胡乱击杀,所以君子变色动心。可见君子变色动心,和宋国上下陷入恐慌是一类的情况。
迅疾:迅速猛烈。犯:侵害时:有时谓之阴过:疑“谓之”后脱“有”字,后文云“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正承此言。《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皆作“谓之有阴过”,据改。呴吁:怒吼,大叫。呴,吼叫。非实道也:底本无“实”,《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非”后有“实”字,据补。便:适合…
盛夏之时,雷电迅疾〔1〕,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2〕。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3〕,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4〕。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并时共声,非实道也〔1〕。
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1〕,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2〕,何为取也?杀人,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1〕,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2〕,若燔灼之状也〔3〕。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4〕,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其衰也〔5〕,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6〕,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人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1〕,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2〕。”雷电之地,雷雨晦冥〔3〕,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4〕?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5〕,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6〕,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7〕,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8〕。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9〕。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10〕。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11〕,希闻天之喜〔12〕;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13〕,希于赏哉〔14〕?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1〕,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2〕?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3〕。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4〕,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5〕,人君喜即天温,怒则天寒〔6〕。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7〕,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1〕。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2〕,初闻之时,怒以非之,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3〕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率夷怜尔。”〔4〕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1〕,故雨润万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3〕,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5〕,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6〕;春雷,谓之阳气发〔7〕;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1〕,贱愚不察乎〔2〕?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3〕!犬豕食人腐臭食之,天不杀也。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4〕,人不知,误而食之,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5〕,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6〕?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7〕,去其眼,置于厕中〔8〕,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疾卧不起〔9〕。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10〕,天治悖也〔11〕。
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如食,已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伤洿不病辱〔1〕,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天悲戚夫人〔2〕,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3〕,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4〕,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5〕,皆死。夫羊有何阴过而雷杀之〔6〕?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人不雷死。
天神之处天〔1〕,犹王者之居地〔2〕。王者居重关之内〔3〕,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4〕。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5〕;天知人恶,亦宜因鬼〔6〕。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且王断刑以秋〔7〕,天之杀用夏〔8〕,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9〕。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或论曰:“饮食不洁净〔1〕,天之大恶也。杀大恶,不须时〔2〕。”王者大恶,谋反大逆无道也。天之大恶,饮食人不洁清。天之所恶〔3〕,小大不均等也。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饮食人不洁清之法为死刑也。圣王有天下,制刑不备此法,圣王阙略〔4〕,有遗失也?
或论曰:“鬼神治阴〔1〕,王者治阳〔2〕。阴过暗昧〔3〕,人不能觉,故使鬼神主之。”曰:阴过非一也,何不尽杀?案一过〔4〕,非治阴之义也。天怒不旋日〔5〕,人怨不旋踵〔6〕。人有阴过,或时有用冬,未必专用夏也。以冬过误,不辄击杀,远至于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图画之工〔1〕,图雷之状〔2〕,累累如连鼓之形〔3〕。又图一人,若力士之容,谓之雷公,使之左手引连鼓〔4〕,右手推椎〔5〕,若击之状。其意以为,雷声隆隆者,连鼓相扣击之意也〔6〕;其魄然若敝裂者〔7〕,椎所击之声也;其杀人也,引连鼓相椎,并击之矣。世人信之〔8〕,莫谓不然。如复原之〔9〕,虚妄之象也。
夫雷,非声则气也。声与气,安可推引而为连鼓之形乎?如审可推引,则是物也。相扣而音鸣者,非鼓即钟也。夫隆隆之声,鼓与钟邪?如审是也,钟鼓而不空悬〔1〕,须有筍虡〔2〕,然后能安〔3〕,然后能鸣。今钟鼓无所悬着,雷公之足,无所蹈履〔4〕,安得而为雷?
或曰:“如此固为神〔1〕。如必有所悬着,足有所履,然后而为雷,是与人等也,何以为神?”曰:神者,恍惚无形,出入无门,上下无垠〔2〕,故谓之神。今雷公有形,雷声有器〔3〕,安得为神?如无形,不得为之图象;如有形,不得谓之神。谓之神龙升天,实事者谓之不然〔4〕,以人时或见龙之形也。以其形见,故图画升龙之形也;以其可画,故有不神之实。
难曰:“人亦见鬼之形,鬼复神乎?”曰:人时见鬼,有见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与人相似。雷公头不悬于天〔1〕,足不蹈于地,安能为雷公?飞者皆有翼,物无翼而飞,谓仙人。画仙人之形,为之作翼。如雷公与仙人同,宜复着翼。使雷公不飞,图雷家言其飞,非也;使实飞,不为着翼,又非也。夫如是,图雷之家,画雷之状,皆虚妄也。且说雷之家,谓雷,天怒呴吁也;图雷之家,谓之雷公怒引连鼓也。审如说雷之家,则图雷之家非;审如图雷之家,则说雷之家误。二家相违也,并而是之,无是非之分。无是非之分,故无是非之实。无以定疑论〔2〕,故虚妄之论胜也。
《礼》曰:“刻尊为雷之形〔1〕,一出一入〔2〕,一屈一伸〔3〕,为相校轸则鸣〔4〕。”校轸之状,郁律㟪垒之类也〔5〕,此象类之矣。气相校轸分裂,则隆隆之声,校轸之音也。魄然若
裂者,气射之声也。气射中人,人则死矣。实说,雷者太阳之激气也〔6〕。何以明之?正月阳动,故正月始雷;五月阳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阳衰,故秋冬雷潜。盛夏之时,太阳用事,阴气乘之〔7〕。阴阳分争〔8〕,则相校轸。校轸则激射,激射为毒〔9〕,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坏。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矣。何以验之?试以一斗水灌冶铸之火,气激
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10〕,必灼人体。天地为炉,大矣;阳气为火,猛矣;云雨为水,多矣。分争激射,安得不迅?中伤人身,安得不死?当冶工之消铁也〔11〕,以土为形〔12〕,燥则铁下〔13〕,不则跃溢而射〔14〕。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15〕。阳气之热,非直消铁之烈也〔16〕;阴气激之,非直土泥之湿也;激气中人〔17〕,非直灼剥之痛也。
夫雷,火也,火气剡人〔1〕,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2〕,人见之,谓天记书其过〔3〕,以示百姓。是复虚妄也。使人尽有过〔4〕,天用雷杀人,杀人当彰其恶,以惩其后,明著其文字〔5〕,不当暗昧。图出于河,书出于洛。河图、洛书,天地所为,人读知之。今雷死之书,亦天所为也,何故难知?如以一人皮不可书〔6〕,鲁惠公夫人仲子〔7〕,宋武公女也〔8〕,生而有文在掌〔9〕,曰“为鲁夫人”。文明可知,故仲子归鲁〔10〕。雷书不著,故难以惩后。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何以验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燋〔1〕,中身则皮肤灼燌〔2〕,临其尸上闻火气〔3〕,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4〕,烧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5〕,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人伤于寒,寒气入腹,腹中素温〔6〕,温寒分争,激气雷鸣,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若火之耀〔7〕,四验也。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难曰〔1〕:“《论语》云:‘迅雷风烈必变〔2〕。’《礼记》曰:‘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3〕,虽夜必兴〔4〕,衣服、冠而坐〔5〕。’惧天怒,畏罚及己也。如雷不为天怒,其击不为罚过,则君子何为为雷变动、朝服而正坐乎〔6〕?”曰:天之与人犹父子,有父为之变,子安能忽〔7〕?故天变,己亦宜变。顺天时,示己不违也。人闻犬声于外,莫不惊骇,竦身侧耳以审听之〔8〕。况闻天变异常之声,
迅疾之音乎〔9〕?《论语》所指,《礼记》所谓,皆君子也。君子重慎〔10〕,自知无过,如日月之蚀〔11〕,无阴暗食人以不洁清之事,内省不惧,何畏于雷?审如不畏雷〔12〕,则其变动不足以效天怒。何则?不为己也。如审畏雷,亦不足以效罚阴过。何则?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惧变动。夫如是,君子变动,不能明雷为天怒〔13〕,而反著雷之妄击也〔14〕。妄击不罚过,故人畏之。如审罚有过,小人乃当惧耳,君子之人无为恐也。宋王问唐鞅曰〔15〕:“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罚不善,善者胡为畏〔16〕?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与不善而时罪之〔17〕,斯群臣畏矣。”宋王行其言〔18〕,群臣畏惧,宋王大怒〔19〕。夫宋王妄刑,故宋国大恐;惧雷电妄击,故君子变动。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
〔1〕 迅疾:迅速猛烈。
犯:侵害
〔2〕 时:有时
〔3〕 谓之阴过:疑“谓之”后脱“有”字,后文云“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正承此言。《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皆作“谓之有阴过”,据改。
〔4〕 呴吁:怒吼,大叫。呴,吼叫。
〔1〕 非实道也:底本无“实”,《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非”后有“实”字,据补。
〔1〕 便:适合。
〔2〕 龙杀而已:据文意,疑“杀”字当在“龙”前。
〔1〕 审:果真。
〔2〕 询:查考。
〔3〕 燔灼:焚烧。
〔4〕 着:依附。
〔5〕 衰:这里指雷声减弱。
〔6〕 则夫:那么。
〔1〕 冥晦:昏暗。
〔2〕 震:雷。引文参见《周易·震卦》。
〔3〕 雷雨晦冥:上文言“云雨冥晦”,疑此处“雷”字当作“云”字,形近而误。
〔4〕 苍苍:无边无际。
〔5〕 天者体:王充认为,天、地都是物质实体,没有口、眼等器官,所以不可能发怒或哭泣。参见本书《自然篇》《谈天篇》。
〔6〕 相与:相偕,相互。
〔7〕 笞: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
〔8〕 善:据文意,疑当作“喜”字,形近而误。
〔9〕 哂然而笑:微笑。《太平御览》卷三百九十一引《论衡》文作“哑哑”。哑哑,形容笑声。“哑哑而笑”与“隆隆之声”正相对。
〔10〕 缘:根据。
〔11〕 比:频频,连续。与后文“希”“疏”相对。
〔12〕 希:少。
〔13〕 贪:追求,贪图。
〔14〕 希:疑作“
”字,形近而误。
(lìn),同“吝”,吝啬。
徒:只
〔1〕 时或:有时,偶尔
〔2〕 空:徒然,无缘无故。
〔3〕 妄:乱。
〔4〕 政事之家:指用天人感应解释政事的儒生。
〔5〕 候:征候,预兆。
〔6〕 怒:底本作“即”,章录杨校宋本作“怒”,据改。
〔7〕 用:以,认为。
〔1〕 诛:诛杀。
〔2〕 罪恶:惩罚邪恶。
〔3〕 “故《论语》曰”几句:引文参见《论语·子张》。
〔4〕 “故《尚书》曰”二句:引文参见今本《尚书·多士》,今本《尚书》作“予惟率肆矜尔”。率,遵循。夷,平。尔,你。
〔1〕 渥:浓,厚。
〔2〕 澍:及时的雨。
〔3〕 说:同“悦”。
〔4〕 如论之言:据文意,疑“论”后脱“者”字。
〔5〕 具:皆。
〔6〕 泄:泄露。
〔7〕 发:发散。
〔1〕 贵贤:这里指人。
〔2〕 贱愚:这里指物。
〔3〕 省:察看。
〔4〕 洿:玷污。
〔5〕 原:原谅。
〔6〕 故:故意。
〔7〕 戚夫人:汉高祖刘邦的宠姬,生赵王如意。高祖曾欲立为储君,未果。高祖死后,吕后鸩杀赵王,挖去戚夫人的耳目,断其手足,称为“人彘”。《汉书·吕后纪》作“人豕”。
〔8〕 厕:猪圈。
〔9〕 疾卧不起: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失:递修本作“反”
而:及
责:惩罚
故:故意
〔10〕 原:原谅,宽恕
悖:昏乱
〔11〕 治:办,处理
病:担心
〔1〕 伤:担心
〔2〕 天:底本为“夫”,据递修本改。
楚王英:东汉光武帝之子刘英,封为楚公、楚王。后以“招聚奸滑,造作图谶”的罪名被流放,自杀
〔3〕 荧惑:迷惑
〔4〕 建初四年:79年。建初,东汉章帝年号。《太平御览》卷十三、《事类赋》卷三引《论衡》文皆作“建武”。
〔5〕 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底本作“雷击杀会稽靳专日食羊五头”,不可解,《太平御览》卷十四、《事类赋》卷三引《论衡》文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据改。“靳”与“鄞”形近而误。“专日”二字为“县(縣)”字形残而误。鄞县,县名。秦始置,属会稽郡,治今浙江奉化东北白社村。
〔6〕 夫羊有何阴过:底本无“有”,据文气,“羊”后当有“有”字,《太平御览》卷十四、《事类赋》卷三、《初学记·雷部》引《论衡》文皆有“有”字,据添。
〔1〕 处:居住。
〔2〕 地:底本作“也”,递修本作“地”,据改。
〔3〕 重关:层层的宫门。
坐:通“座”,星座
〔4〕 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个恒星星座的名称,即下文的“四宫”。古代认为它们是天帝及其后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宫,帝妃居轩辕,管天下计事者居文昌
〔5〕 以:凭借,依靠。
〔6〕 因:依靠。
以:在
〔7〕 断刑:判刑,这里指处决死罪的人
〔8〕 用:以,在。
〔9〕 法象:效法,仿效。
〔1〕 饮食不洁净:下文云“饮食人不洁清”,据文意,疑“食”字后脱“人”字。
〔2〕 须:等待。
〔3〕 之:据文意,疑当作“人”字。
〔4〕 阙略:缺漏,不完备。
〔1〕 阴:即上文所说的“阴恶”,隐蔽的罪恶。
〔2〕 阳:这里指暴露出来的罪行。
〔3〕 暗昧:隐蔽,暧昧。
〔4〕 案:查办。
〔5〕 旋日:一日之间。旋,转。
〔6〕 旋踵:掉转脚跟,比喻时间极短。
〔1〕 工:工匠。
〔2〕 图:画。
连鼓:一种由多个小鼓连接组成的鼓,东汉画像石图案中有雷公牵此鼓形象
〔3〕 累累:连续不断
〔4〕 引:牵挽,拉。
〔5〕 椎:鼓槌。
〔6〕 意:据文意,疑为“音”字,形近而误。
敝裂:即霹雳,下文“
裂”同此
〔7〕 魄然:形容声音剧烈
〔8〕 人:底本作“又”,《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人”,据改。
原:推究
〔9〕 复:再
〔1〕 而不:据文意,疑作“不而”。而,通“能”。
〔2〕 筍虡:古代悬挂钟磬的架子,横架为筍﹐竖架为虡。
〔3〕 安:安稳,固定。
〔4〕 蹈履:踩踏。
〔1〕 固:本来。
〔2〕 无垠:无边际。垠,边际,界限。
〔3〕 器:指鼓和鼓槌。
〔4〕 实事者:实事求是的人。
〔1〕 雷公:这里指画上的雷公。
〔2〕 疑论:疑惑不定的说法。
〔1〕 尊:古代的一种盛酒器。
〔2〕 一出一入:一凹一凸。
〔3〕 一屈一伸:一弯一直。
〔4〕 校轸:刘盼遂认为“校轸”为“绞紾”之借。《礼记·杂记》疏:“两股相交谓之绞。”《说文》:“紾,转也。”是绞紾二字皆以状雷之出入屈伸之容也。校,通“绞”,纠缠。轸,通“紾”,缠结。引文不见于今本《周礼》《仪礼》和《礼记》,可能是佚文。
〔5〕 郁律:声音回荡。㟪(wěi)垒:萦绕。㟪,山高不平貌。此指屈曲回转。
〔6〕 太阳:指最旺盛的阳气。
〔7〕 乘:侵犯。
〔8〕 争:底本作“事”,章录杨校宋本作“争”,据改。
〔9〕 毒:猛烈,凶狠。
〔10〕 或:稍微。
〔11〕 消:通“销”,熔化。
〔12〕 形:通“型”,模子。
〔13〕 燥:干燥。
〔14〕 不:同“否”。
〔15〕 灼剥:因烧焦而脱落。
〔16〕 非直:不止。
〔17〕 激:底本作“阳”,章录杨校宋本作“激”,据改。
〔1〕 火气剡人:底本无“火”字,章录杨校宋本“气”前有“火”字,据补。剡,削,这里指烧。
炙:烧
〔2〕 如:或
〔3〕 记书:记录。
〔4〕 尽:极。
〔5〕 明著:鲜明显著。
〔6〕 一:据文意,疑为衍文。
〔7〕 鲁惠公:名弗湟,鲁国第十三任君主,前768—前723年在位。
〔8〕 宋武公:名司空,宋国第十二任国君,前765—前748年在位。
〔9〕 文:文字。
〔10〕 归:古代指女子出嫁。以上事参见《左传·隐公元年》。
〔1〕 燋:通“焦”。
〔2〕 灼燌:焚烧。燌,同“焚”。
〔3〕 临:接近。
〔4〕 道术之家:指古代以炼丹求仙为职业的人。
〔5〕 燋:同“灼”,用火烧,引申为灼热之义。
〔6〕 素:向来,往常。
〔7〕 大:据文意,疑为“光”字,形近而误。
〔1〕 难:底本作“虽”,章录杨校宋本作“难”,据改。
〔2〕 变:改变神色。引文参见《论语·乡党》。
〔3〕 甚雨:骤雨,大雨。
〔4〕 兴:起。
服:衣服。引文参见《礼记·玉藻》
〔5〕 衣:穿戴
朝服:穿上礼服
乎:底本作“子”,递修本作“乎”,据改
〔6〕 变动:指变色动心
〔7〕 忽:疏忽,怠慢。
〔8〕 竦身:直起身子。竦,通“耸”。
慎:谨慎
〔10〕 重:重视,看重
〔11〕 如日月之蚀:出自《论语·子张》:“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论衡》前句已言“无过”,则此句难通,疑有脱文,或后来注释误窜入正文。
〔12〕 审如:疑为“如审”之误倒。
〔13〕 明:证明。
〔14〕 著:表明。
唐鞅:战国时宋国大臣,宋王偃时为相,曾教宋王偃对大臣不辨善恶皆罪之,以立其威,旋为宋王所杀
〔15〕 宋王:戴氏,名偃,战国时戴宋的国君,前328—前286年在位。宋桓公时,戴氏之族司城子罕夺子氏政权,建立戴宋。司城子罕立不久卒,其弟偃嗣位。至十一年(前318)称王,即宋王偃,又称“宋康王”“宋献王”。东败齐,南败楚,西败魏,但淫于酒与美人,群臣谏者即射之,诸侯谓之“桀宋”。前287年,齐与楚、魏攻宋,宋王偃兵败,被杀,宋国灭亡
〔16〕 胡为:何为,为什么。
〔17〕 时:经常,时常。
〔18〕 行:做,办。
〔19〕 宋王大怒:于义难通,疑当作“宋国大恐”,下文有“夫宋王妄刑,故宋国大恐”,“君子变动,宋国大恐之类也”,正复述此语。以上事参见《吕氏春秋·淫辞》。
〔9〕
(pēng kē):亦作“砰磕”,疾雷声。
、
,象声词。
,底本作“轩”,章录杨校宋本作“
”,据改。